01 監管機構
新加坡對紡織服裝負責監管的主要是貿易和工業部(MTI)。MTI下設的標準、生產力與創新局(SPRING)負責相關標準制定和監督實施。
02.技術法規和標準
2011年4月,新加坡正式實施《消費者保護(消費品安全)條例2011(CGSR)》②,將管制消費品范圍從原有的45種增加到約15000種,嬰兒產品、紡織品服裝和服裝飾物等包含在內。該法規將消費品分為兩類,第一類產品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、國際電工委員會(IEC)、歐洲標準化委員會(CEN)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(ASTM)已制定或采納并頒布安全標準的消費品。第二類產品是指除了第一類產品其余所有的消費品。紡織服裝屬于第一類,采用國際或歐美標準。
03.合格評定程序
1.制造商/經銷商要保證產品按照上述標準經過測試合格或者獲得認證,并向客戶提供必要的警告/警示語,并說明使用產品可能存在的或潛在的傷害或風險。
2.SPRING負責在市場上檢查產品是否有安全問題或缺陷,是否在產品上提供足夠的警示語或警告。一旦貨品被發現不符合標準而且商品問題影響范圍很廣,將會公布相關消息,同時要求廠商將貨品下架或回收,并通知客戶產品有安全疑慮。商家最遲必須在政府公布消息后,隔天停止銷售有安全疑慮的產品或展開回收行動,否則可能被罰款高達2000新加坡元或監禁長達12個月,或兩者兼施。重犯者最高可被罰款達1萬新加坡元或監禁長達24個月,或兩者并罰。